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洮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560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02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qū),現(xiàn)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qū)**鄉(xiāng)**村**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8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時45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民主路與明仁街交匯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白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測,含量為137.1mg/100ml,被告人孫某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苑鵬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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