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蓮檢二部刑訴〔2020〕85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610203197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西安市**餐飲有限公司廚師,戶籍地陜西省銅川市印臺區(qū)****鎮(zhèn)****號,現(xiàn)住西安市蓮湖區(qū)****小區(qū)***號樓***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2時4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陜A*****號白色本田牌小型轎車沿本市西二環(huán)輔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白家口轉盤南側附近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孫某某的血醇濃度為146.83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及抓獲經(jīng)過;2、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血醇檢驗報告;4、戶籍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姚巍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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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電話:180********。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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