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嘉檢二部刑訴〔2020〕502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141989********,?漢族,中專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戶籍在上海市嘉定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上海市嘉定區(qū)**路**弄**號**室。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由該局決定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6日由本院決定重新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單位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孫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3時30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牌號滬C0****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區(qū)嘉定鎮(zhèn)博樂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博樂路東大街南側(cè)約1米處,與道路機非隔離欄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后被處警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毫克/毫升,達到醉酒程度。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孫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主動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處警民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進行了賠償。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公安機關(guān)的《查獲經(jīng)過》《110事件登記表》《工作情況》《醉酒嫌疑人約束醒酒交接憑證》、證人張某某(民警)的證言、相關(guān)照片、現(xiàn)場視頻監(jiān)控等,證實本案案發(fā)經(jīng)過及被告人孫某某到案的情況;
2.《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毫克/毫升;
3.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孫某某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4.《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證實被告人孫某某所駕駛機動車的車輛信息;
5.《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儐巍ⅰ缎姓幜P決定書》等書證,證實被告人孫某某的機動車駕駛員信息及因本案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事實;
6.《博樂路東大街護欄賠償費用表》,證實被告人孫某某已賠償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情況;
7.全國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證實被告人孫某某的基本身份;
8.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印證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結(jié)合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已賠償被害單位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其康
檢察官沈文文
檢察官助理梁勇
2020年5月11日
附:
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于住處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01924****。
案卷材料二冊,視頻資料光盤片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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