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棲檢部一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629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海陽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暫住山東省棲霞市**。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山東省棲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灰蛏嫦游kU駕駛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棲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李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孫某某于2019年7月8日0時許,在棲霞市迎祥路**小學(xué)東側(cè)路段,酒后駕駛魯******號機動車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0.4mg/100ml。到案后,孫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電話查詢記錄等書證;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棲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淑江
檢察官助理:鄒影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_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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