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0427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2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戶,住南昌市新建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孫某某和其朋友孫某乙等人在某酒店吃晚飯的過程中飲用了啤酒,之后其駕車從酒店出發(fā)送朋友回家,在開到新建區(qū)長堎鎮(zhèn)子實路和長堎大道交叉路口紅綠燈處遇見交警查崗,之后被交警帶離接受調查。經鑒定,被告人孫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5.8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孫某乙證言;
3.被告人孫某某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何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麗娜
檢察官助理:傅重輝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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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孫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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