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薊檢一部刑訴〔2021〕107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51980********,漢族,群眾,小學文化,戶籍地天津市薊州區(qū)**鎮(zhèn)**村**排**號,住薊州**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11時許,駕駛無相關(guān)安全資質(zhì)的冀B****0面包車,載裝液化石油氣罐倒賣液化氣。經(jīng)群眾舉報,于當天16時許,在薊州區(qū)三崗子火車道附近被公安民警查獲。當場查扣12個液化氣罐,分別是10個大罐(其中1個空罐,2個裝有少量氣體)、2個小罐。經(jīng)天津興瑞達燃氣有限公司氣瓶檢驗站稱重,液化氣罐內(nèi)共盛裝氣體113kg。經(jīng)國家燃氣用具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送檢氣體中的主要成份為:丙烷52.63v/v%、正丁烷30.83v/v%、異丁烷15.79v/v%。被告人孫某某后被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證人陳某某、張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稱重錄像、證明,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被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付延印
檢察官助理:肖智敏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在家中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93頁,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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