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508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2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安丘市**街道**村**號,住山東省安丘市**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301。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報廢小型汽車沿安丘市安陽路由西向東行駛,后右轉彎行至關王社區(qū)內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送檢的孫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34.1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1、書證: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抓獲經過等;2、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乙醇檢驗鑒定報告;4、視聽資料:光盤一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報廢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量刑,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姜振軍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卷宗二冊,光盤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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