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巨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巨檢一部刑訴〔2019〕533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61998********,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巨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時47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醉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巨某某**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巨某某**公寓北路段時,與由北向南倒車行駛被害人閆某某駕駛的魯******號小型轎車相撞。
經(jīng)鑒定,被告人孫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49.6mg/100ml,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照片;2.書證被告人戶籍、身份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3.被害人閆某某陳述;4.被告人孫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任衛(wèi)東
檢察員楊培欽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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