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溆檢刑事刑訴〔2020〕166號
被告人孫某某(外號“三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41973********,漢族,文盲,無業(yè),湖南省溆浦縣人,住湖南省溆浦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搶奪罪,經(jīng)溆浦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溆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1日被溆浦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2時許,被害人張某甲在溆浦縣低莊鎮(zhèn)正寧村六組自家中堂屋門前閑坐時,被告人孫某某上前自稱是正寧村人并與張某甲套近乎,在此過程中孫某某稱可以幫張某甲清洗手鐲,張某甲將左手手腕上的黃金手鐲取下,孫某某拿到該手鐲后,趁被害人張某甲不備,立即跑到公路邊搭乘張某乙駕駛的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溆浦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黃金手鐲價格為人民幣13920元。
2020年5月18日1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因吸毒被溆浦縣公安局低莊派出所民警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相關書證;2.證人張某丙、張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4.溆浦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5.現(xiàn)場勘驗、辨認、指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某因吸毒被傳喚到案,如實供述其搶奪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厚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懷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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