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辰檢一部刑訴〔2019〕79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13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小區(qū)**排**號,現(xiàn)住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街**園**號樓**門**號,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孫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7時許,在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收費站,被告人孫某某因逆行通過收費站與被害人郝某某發(fā)生口角并互相廝打。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對郝某某胸部、后背、腿部等部位進行毆打,造成郝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郝某某左側第2、3肋骨不全性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頭皮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胸壁體表挫傷面積15cm2以上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F(xiàn)被告人孫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郝某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周君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街**園**號樓**門**號,聯(lián)系電話185262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量刑建議書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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