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東檢一部刑訴〔2020〕300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011970********,漢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臨沂市河東區(qū)人,務工,住臨沂市河東區(qū)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孫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酒后駕駛魯******號“三菱”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車,沿臨沂市河東區(qū)香港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機場路交匯路段時,被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河東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被告人孫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1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血醇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抽取血樣等視聽資料;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廣棟
檢察官助理:劉曉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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