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證號碼41232819**********,漢族,文盲、農(nóng)民,住**市**鎮(zhèn)**村。因涉嫌生產(chǎn)有毒有害食品2013年11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產(chǎn)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13年11月19日由永城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至今,被告人孫某某在生產(chǎn)加工豆芽時添加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zhì)4-氯苯氧乙酸鈉(俗稱無根水),非法牟利。經(jīng)檢驗提取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
2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戶籍證明等有關書證;
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高 芳
助理檢察員:黃一鶴
二O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中;
2、公安偵查卷宗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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