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公一刑訴〔2020〕391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30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縣,住山西省方山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充分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06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昆明市**小區(qū)**棟**室,盜竊了同宿舍王某某的OPPOA5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價格為人民幣900元)及太某某的iPhone7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價格為人民幣1200元)。后攜贓潛逃并銷贓,被盜手機均已繳獲,OPPOA5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
2、2020年1月13日04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昆明市五華區(qū)**村**網(wǎng)吧158號機桌旁,盜竊了被害人畢某某的VIVOX20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價格為人民幣900元),隨即攜贓潛逃。被盜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孫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物證照片;2.書證:抓獲經(jīng)過等;3.證人證言:證人周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等;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達人民幣3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金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五華區(qū)看守所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壹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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