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夏檢一部刑訴〔2021〕12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5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江夏區(qū)**街**室,現住武漢市江夏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于2013年8月31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盜竊,于2020年9月2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本區(qū)**棟**單元**下,見向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輛白紅色圣寶龍小戰(zhàn)神牌電動車鑰匙沒拔,遂盜走。后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某。同年9月22日,向某甲的父親向某乙發(fā)現陳某某駕駛其被盜車輛后報警。經鑒定,上述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228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退還贓款,上述被盜車輛被追回并已發(fā)還。
2002年11月6日,被告人孫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后至本區(qū)公安分局**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照片);2.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3.證人陳某某、向某乙的證言;4.鑒定意見;5.現場勘查筆錄;6.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1.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自首;
2.法定從寬處理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
3.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退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麗娟
檢察官助理:馬彬彬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武漢市江夏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聯系方式1877111****)。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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