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于檢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311989********,漢族,小學文化,江西省于都縣人,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工業(yè)園**路**公寓**號房。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2016年8月9日刑滿釋放;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于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F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于都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8月5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并于同日由于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孫某某在于都縣貢江鎮(zhèn)長征公園搭訕認識了被害人王某某,雙方約定200元的價錢賣淫嫖娼,之后孫某某帶王某某前往其租住的于都縣工業(yè)園**路**公寓**房內發(fā)生性關系。性關系結束后,孫某某以沒錢為由通過微信只支付了王某某20元嫖資,之后孫某某在床上睡覺,王某某離開公寓。孫某某醒來后,發(fā)現褲子內少了2000余元現金,認為是王某某偷走了。后孫某某多次聯系王某某無果,直到2020年3月31日下午,孫某某以介紹生意為由將王某某約至縣城長征大道小藍天附近,見面后孫某某租摩托車將王某某騙至于都火車站附近,后步行至鐵路橋下。在鐵路橋下,孫某某扇王某某耳光,質問其是否偷了他的錢。王某某因害怕同意給孫某某600元,遂用手機通過微信轉賬給孫某某,因信號故障無法轉賬,孫某某拿過手機和問到支付密碼自己操作轉賬,轉賬依舊不成功。孫某某遂拿到手機提議前往工業(yè)園轉賬,王某某在后面跟隨孫某某,但因孫某某行走過快未跟上,孫某某獨自一人返回工業(yè)園租房處。到了租處,孫某某先后用王某某微信給自己的微信上轉了30個、每個金額為200元的微信紅包,支付了37元餐費,給自己手機充值了100元話費,4月1日下午又發(fā)了一個31元的微信紅包到自己的微信上。被告人孫某某共用王某某的手機微信支出合計人民幣616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被害人王某某陳述;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指認筆錄、辨認筆錄;5、現場勘驗筆錄;6、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輝良
檢察官助理:易??婷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現羈押于于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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