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一部刑訴〔2020〕791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2196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鎮(zhèn)**村委**莊。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晉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6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到晉江市**鎮(zhèn)**村**號被害人周某某經(jīng)營的“立馬”電動車店,盜走1部車牌為晉安****的藍色電動二輪摩托車(無法估價)。
2.2020年6月21日4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到晉江市**鎮(zhèn)**期**路**處,盜走被害人黃某某停放在該處1部電動二輪摩托車(無法估價)。
3.2020年6月26日7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到晉江市**鎮(zhèn)**路**號**小區(qū)**處,盜走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該處的1部紅色電動二輪摩托車(無法估價)。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孫某某在晉江市**鎮(zhèn)被抓獲歸案。
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工作說明及被告人身份證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周某某、舒某某、黃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證人和被告人對案發(fā)地點的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及其截圖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有盜竊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環(huán)暉
檢察官助理張貽忠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于晉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光盤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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