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輝檢刑檢刑訴〔2019〕82號
被告人孫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021982********,漢族,研究生,吉林省四平市人,現住梅河口市**小區(qū),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輝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輝南縣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2月2日被輝南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輝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6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2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孫某甲?在輝南縣朝陽鎮(zhèn)**足道內與**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吉E****號黑色現代瑞納牌轎車,市值90000元。后被告人孫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了該車系租賃的真相,以抵押該車的方式,從一名叫“百某某”的男子處取得人民幣20000元。綜合相關證據,認定該車價格為人民幣4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前科劣跡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孫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輝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廣乾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孫某甲現羈押于輝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肆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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