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一部刑訴〔2020〕253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4231972********,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街道**號,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經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澄江市公安局在澄江市**街道**號孫某某家中查獲可疑槍支一支。經玉溪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孫某某所持有的該可疑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被告人孫某某自動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立案文書、戶口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辨認筆錄;4、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雯雯
檢察官助理:楊子漫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孫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隨案移送《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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