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普蘭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刑訴〔2020〕229號
被告人孫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811988********,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瓦房店市,住遼寧省瓦房店市**村**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連市公安局普蘭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普蘭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孫某甲駕駛BXG123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超速從瓦房店往普蘭店區(qū)某某甲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普蘭店區(qū)同益鄉(xiāng)唐美建材前路段,追撞前方許某某駕駛的自行車,致被害人許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大連市普蘭店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鑒定,被害人許某某系血氣胸、大失血死亡。經大連市公安局普蘭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某甲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某某丙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甲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無;2.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駕駛證復印件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強制保險單、商業(yè)保險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戶口本復印件、戶籍證明、證明、道路交通運輸證、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收條、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記錄、前科查詢證明、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歸案經過;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甲、孫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無;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孫某甲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大連眾森德泰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驗鑒定報告書、大連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大連市普蘭店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大連眾森德泰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告知筆錄;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照片;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無。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危害了國家的交通運輸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系自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連市普蘭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麗娜
檢察官助理:梅楠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孫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家中,聯(lián)系電話138426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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