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雁檢二部刑訴〔2020〕412號
被告人孫某甲,曾用名孫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24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乾縣**鄉(xiāng)**村**號。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8時許,被告人孫某甲駕駛陜D****0號/陜D****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天駿德錦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京昆高速西漢段漢中向西安方向行駛至K1157+50米處(朱雀安全檢查區(qū))時,因超速行駛,所駕車輛右前部與在此橫過道路的被害人趙某某發(fā)生碰撞,孫某甲向左打方向后致所駕車輛左后部與在道路上違規(guī)停車的由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冀A****9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右后部發(fā)生碰撞,致趙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孫某甲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歸案。被害人趙某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孫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某、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鑒定,趙某某系被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合并腹腔臟器損傷而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甲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戶籍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機動車行駛證及駕駛員信息查詢單、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及諒解書、聲明材料等書證;
2.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交大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陜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血醇檢驗報告、陜西中正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證人楊某某的證言;
5.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6.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駕駛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孫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其當庭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建議對被告人孫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鯤鵬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孫某甲在居住地取保候審(電話:1340293****);
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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