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靜檢二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孫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31992********,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xiàn)住天津市靜海區(qū)**鎮(zhèn)**園**號樓**號,(戶籍地為天津市靜海區(qū)**鎮(zhèn)**街**胡同**號)。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21時06分,被告人孫某甲駕駛魯R****H號小型轎車沿本市靜海區(qū)蔡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蔡中路與唐王路交口闖紅燈通行,撞由東向西通過該路口的邊某甲行駛的津J****6號微型面包車,造成孫某甲及其乘車人孫某乙、王某某受傷,邊某甲及其乘車人邊某乙、邊某丙受傷,邊某甲車乘車人楊某某現(xiàn)場死亡,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孫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孫某甲賠償死者楊某某家屬及傷者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等筆錄,視聽資料,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孫某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孫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加柱
檢察官助理:高建元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孫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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