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一部刑訴〔2020〕466號
被告人孫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03261987********,漢族,農民,小學文化,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住會澤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組,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6被會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會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會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2時許,被告人孫某甲趁被害人張某某家無人之機進入會澤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組的被害人家,將張某某放在堂屋櫥柜抽屜里的社會保障卡偷走,并于次日15時30分許到云南會澤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自動柜員機上取走現(xiàn)金1000元。
經查,被害人張某某系殘疾人,其社會保障卡上的錢系其養(yǎng)老保險金及低保金。被告人的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正側面照片、戶口證明及前科查詢、抓獲經過、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建檔立卡貧困戶領取補貼證明、殘疾人證、刑事照片、光盤制作說明、隨案移送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張存芝的陳述及辨認;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及照片;
4.證人尹某某、孫某乙、孫某丙、張某某證言,尹某某的辨認筆錄;
5.孫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光盤6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2020年12月30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孫某甲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考慮本案的事實和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孔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鎖麗
(院?。?/span>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孫某甲現(xiàn)押于會澤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換押證》、《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