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三檢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3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縣**鎮(zhèn)**村委會**號。2017年8月31日因盜竊罪被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及祝某某、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將該案拆分為兩案,于2020年4月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孫某某伙同祝某某、劉某甲(均已判刑)駕駛車牌號碼為粵E8****的銀色起亞牌商務車去到佛山市三水區(qū)**鎮(zhèn)**大道**物流產(chǎn)業(yè)園路段盜竊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該處的浙BF****紅色貨車內(nèi)150升柴油及被害人楊某甲停放在該處的寧CE****灰色貨車內(nèi)397升柴油,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區(qū)**鎮(zhèn)**大道**有限公司東北角外側(cè)的**大道路邊盜竊被害人楊某乙停放在該處的皖S6****紅色貨車內(nèi)350升柴油,去到佛山市三水區(qū)**鎮(zhèn)**路**廠路段盜竊被害人劉某乙停放在該處的粵Y3****白色貨車內(nèi)290.5升柴油。經(jīng)鑒定,2019年12月3日柴油國六標準1升單價為人民幣6.44元,四名被害人共被盜竊柴油1187.5升,總價值人民幣7647.5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從粵E8****的起亞牌商務車起獲盜竊的柴油2030KG,并經(jīng)被告人同意將上述柴油出售,所得款項已發(fā)還給上述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曹某某等人陳述;4.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證人祝某某、劉某甲證言;6.鑒定意見;7.勘查、辨認等筆錄。
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4月8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劉京京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三水區(qū)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及量刑建議書一式五份。
3.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