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孟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6211969********,漢族,初中畢業(yè),住??h**鎮(zhèn)**村;因交通肇事逃逸、無證駕駛機動車,于2018年11月19日被??h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5月6日被??h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h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孟某甲無證駕駛豫F8****小型普通客車沿浚縣農(nóng)雙線自西向東行駛至??h新鎮(zhèn)鎮(zhèn)西高宋村路段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王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致王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孟某甲棄車離開現(xiàn)場。2018年11月17日,孟某甲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經(jīng)認定,孟某甲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2018年11月30日,孟某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750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肇事車輛(照片)等物證;2.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3.證人孟某乙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h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 磊
楊映華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現(xiàn)羈押于??h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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