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萊蕪檢二部刑訴〔2021〕1號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19196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濟南市萊蕪區(qū)**鎮(zhèn)**村**街**號,現(xiàn)住**村。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在**鎮(zhèn)農業(yè)銀行自動取款機取錢時,用被害人范某某遺忘在自動取款機里的銀行卡分多次取款,共計支取6500元。被抓獲后孟某某將違法所得歸還了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電子數(shù)據:監(jiān)控錄像光盤兩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萊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坤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于現(xiàn)住址,電話1364634****。
2.案卷材料兩冊,監(jiān)控錄像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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