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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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檢一部刑訴〔202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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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11972********,漢族,大學文化,張家港市**教育培訓中心負責人,住張家港市**鎮(zhèn)**家園**幢**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張家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付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駕駛蘇E9****小型轎車,沿張家港市楊舍鎮(zhèn)道士巷楊舍老街西出口路段由北向南倒車時,撞上后面等待通行的付某某駕駛的蘇E5****小型轎車、徐某某駕駛的蘇B3****小型轎車,孟某某在該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55mg/100ml。
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共計人民幣4710元。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賠償憑證等書證;
2.證人嚴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某、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張家港市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張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
7.張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執(zhí)法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孟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個月十天,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建軍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現(xiàn)在其家中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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