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琿春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琿林檢一部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021987********,滿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區(qū)**鄉(xiāng)**村**組**排**室,住吉林省圖們市**鎮(zhèn)**村,2015年1月9日因獵捕野兔4只被吉林省琿春林業(yè)局林業(yè)行政處罰,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琿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琿春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食用為目的,在琿春林業(yè)局涼水林場轄區(qū)84林班12小班內,使用自制的鐵套索捕殺1頭野豬,經國家林業(yè)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鑒定,送檢的樣本來源于偶蹄目豬科野豬或豬。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鐵制套索兩個、斧子一把、疑似野豬肉六塊、木棒一根、壁紙刀一把、三輪車一輛;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證明、前科劣跡情況說明、現(xiàn)場位置圖、指認照片、現(xiàn)場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隨案移送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社會調查報告;
3.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國家林業(yè)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動植物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指認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在禁獵期、禁獵區(qū)內,使用禁用工具獵捕野豬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琿春林區(qū)基層法院
檢察員:李平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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