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921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寧陽縣,住寧陽縣**廟街道**村**號樓**單元**室。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寧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寧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寧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寧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寧某某醉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寧陽縣寧陽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七賢路口時,與前方蘇某某駕駛的魯******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現(xiàn)場對寧某某酒精吹氣測試結果為255mg/100ml。經(jīng)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9.0mg/100mL。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認定,寧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雙方已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蘇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書;6.現(xiàn)場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寧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寧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喬文納
蘇康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寧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_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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