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西檢一部刑訴〔2019〕528號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1324011979********,漢族,專科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鄉(xiāng)**村**號院**號,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08月08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冀A*****的小型汽車,行駛至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師范街槐安路交口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送檢的安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08.91mg/100ml。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單,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現(xiàn)場筆錄,鑒定意見,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牛曉麗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本案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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