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蘭檢一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25198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蘭西縣,住蘭西縣**小區(qū)**棟**單元**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經(jīng)蘭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蘭西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當日由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251980********,漢族,高中文化,系原蘭西縣**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青岡縣,住蘭西縣**鎮(zhèn)**村**屯。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經(jīng)蘭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蘭西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當日由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25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蘭西縣,住哈爾濱**小區(qū)。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蘭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25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蘭西縣,住蘭西縣**鎮(zhèn)**村**屯。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蘭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蘭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趙某甲、劉某甲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趙某甲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甲欲在劉某甲承包的河套地里采砂子,確定每采出1立方米沙子給劉某甲3元。付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宋某某開采沙子,宋某某每開采出1立方米沙子給付某某、趙某甲6元錢。2015年7月30日,在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宋某某開始在劉某甲的河套地采沙,至2015年8月13日,共采沙子18914立方米,全部賣到黑大公路工地。經(jīng)價格認證部門鑒定,18914立方米沙子價值535834元。付某某、趙某甲在宋某某采沙后,又雇傭人員采沙,付某某將其中的1198立方米賣給黑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春,付某某將其所采的剩余的沙子推平。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機關在蘭西縣哈黑公路附近抓獲;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趙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劉某甲于2019年12月21日被公安機關在浙江省嘉興市水果批發(fā)市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有被告人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砂包出讓合同書、協(xié)議、采砂記錄帳本、銀行流水明細、蘭西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說明、黑大公路A10標段采購宋某某沙子數(shù)量統(tǒng)計明細、轉款明細、銀行轉款回單;黑大公路A13標段采購趙某甲沙子合同、統(tǒng)計明細、付款憑證;黑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采購付某某沙子的說明及數(shù)量單據(jù)、蘭西縣河道管理處證明等;
2證人王某某、阿某某、邵某某、曲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劉某乙、馬某某、吳某某、趙某乙、秦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趙某甲、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蘭西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趙某甲、劉某甲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趙某甲、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付某某、趙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趙某甲、劉某甲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寶棟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宋某某、趙某甲、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8冊、采砂記錄帳本1本;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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