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刑一刑訴〔2020〕630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821989********,漢族,大專文化,**站合同工,住江蘇省徐州市邳州市**鎮(zhèn)**街**區(qū)**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9時時許,被告人宋某某駕駛蘇AD5****號小型專用客車沿邳州市趙墩鎮(zhèn)閆家街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與邳賈線交叉路口南側路段時,因觀察不夠,未確保安全駕駛撞至前面在路中同向行駛的林某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致使林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人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2020年1月28日,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接警單詳細信息等;
2.證人葛某某、韓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減輕或免除處罰;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曉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在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7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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