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374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41993********,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新樂市**鎮(zhèn)**村**街**排**號,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新樂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自2018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宋某某在新樂市開出租車期間,通過微信為魏某某(已起訴)、朱某某(已起訴)組織的賣淫團伙介紹乘客嫖宿19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微信賬號注冊信息、微信聊天截圖、微信交易明細、同案人員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侯立輝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新樂市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換押證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