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渭臨檢二部刑訴〔2020〕108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01********101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區(qū),住甘肅省慶陽市**區(qū)**鄉(xiāng)***村**隊,村民。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時08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駕駛車輛號牌為甘MAS277的小型汽車,沿東風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東風大街與新盛路十字附近時,?被臨渭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宋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6.7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辨認筆錄及照片、鑒定結論、戶籍證明、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予以判處。
此致
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祝潤安
???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