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金檢一部刑訴〔2020〕1707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051982********,漢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群眾,無業(yè),住鄭州市金水區(qū)國基路168號院塞納維斯二區(qū)7號樓13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東風路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東風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鵬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0時50分許,被告人宋某某鵬駕駛豫A027BW三菱牌小型轎車沿鄭州市北三環(huán)高架二層由東向西行駛至索凌路下橋口處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宋某某抽血檢測,宋某某血醇含量檢驗結果為161.7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出具的血醇檢驗意見書;4、受案經過、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某某
助理檢察員:楊某某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937107616);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