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岱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盜竊作案三起,盜竊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313.5元。具體如下:
1、2016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劉某某(另案處理)采取撬鎖、掰門的方式進入岱山縣**鎮(zhèn)大浦口客運站門口小店盜走被害人葉某某的華碩筆記本電腦一臺和硬幣150元,共計價值人民幣1020元。
????2、2019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通過順手牽羊的方式將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岱山縣**鎮(zhèn)**村**路**號門口的一輛佳運達牌電瓶車盜走,價值人民幣2850元,后銷贓至定海得贓款人民幣800元。
????3、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采取撬鎖的方式進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qū)**街道**路**樓“愛奇藝一起看”微影院,盜走華為手機、紅酒(均無法估價)、薯片、雞腿、百威罐裝啤酒、樂天橙汁等物,價值人民幣443.5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岱山縣**鎮(zhèn)大浦口碼頭被民警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宋某某的家屬已全部退清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判決書、戶籍信息等;2證人證言:證人葉某某、徐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估價認定結(jié)論書、痕跡鑒定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等;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多次盜竊作案,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宋某某部分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王偉忠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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