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二部刑訴〔2020〕145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61995********,漢族,安徽省宿松縣人,初中文化,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縣**鎮(zhèn)**村**小區(qū)**組**號,住長豐縣**鎮(zhèn)**棟**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61995********,漢族,安徽省宿松縣人,初中文化,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實際股東,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縣**鎮(zhèn)**村**小區(qū)**組**號,住長豐縣**鎮(zhèn)**棟**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61993********,漢族,安徽省宿松縣人,初中文化,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實際股東,住安徽省宿松縣**鎮(zhèn)**村**小區(qū)**組**號。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61991********,漢族,安徽省宿松縣人,初中文化,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客戶”維護員,住安徽省宿松縣**鎮(zhèn)**社區(qū)**組**號。被告人石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31989********,漢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高中文化,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組長,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長豐縣北城世紀城**苑**棟**室。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61995********,漢族,安徽省宿松縣人,初中文化,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主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縣**鎮(zhèn)**社區(qū)**組**號,住合肥市蜀山區(qū)**路**棟**室。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61994********,漢族,安徽省宿松縣人,初中文化,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主管,住安徽省宿松縣**鎮(zhèn)**社區(qū)**組**號。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96********,漢族,安徽省肥東縣人,初中文化,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主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肥東縣**鎮(zhèn)**村**組,住長豐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11996********,漢族,安徽省長豐縣人,大專文化,原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長豐縣**鄉(xiāng)**社區(qū)**組**號,住長豐縣北城世紀城**苑**棟**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11997********,漢族,安徽省長豐縣人,初中文化,原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長豐縣**鎮(zhèn)**村**組**號,住長豐縣北城世紀城**苑**棟**室。被告人孫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11992********,漢族,安徽省長豐縣人,中專文化,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業(yè)務員,住長豐縣**鎮(zhèn)**社居委**組**號。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長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71991********,漢族,安徽省利辛縣人,高中文化,原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縣**鎮(zhèn)**西隊**大道**巷**號**室,住長豐縣北城世紀城**棟**室。被告人孫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楊某某等十二人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注冊成立合肥**軟件服務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地為合肥市蜀山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汶水路電商園三期3棟GF區(qū)4層4543室。被告人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占股50%;被告人徐某某、楊某某為實際參股人員,各占股25%。
公司于2018年8月份前后開始“營業(yè)”,實際“經營”地包括長豐縣世紀金源大酒店601室、1101室、1701室、1708室和長豐縣北城世紀城祥徽苑2棟801室。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楊某某在不具備專業(yè)知識和資質的情況下,招募業(yè)務員,培訓、指使業(yè)務員在百度、今日頭條、微博、微信等軟件上偽裝成股票投資名人身份,并添加有炒股傾向的被害人為好友,然后使用公司事先準備的“話術”,以一定時間內免費向被害人推薦優(yōu)質股票為由騙取被害人交納“會員費”。
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楊某某負責公司全面性、綜合性事務;被告人石某甲于2018年9月份進入該公司,主要負責所有“客戶”的后期維護、推送股票、統(tǒng)計業(yè)績等事務;被告人方某某、張某某、楊某某分別于2018年9月、2018年10月、2019年5月起任該公司主管,主要負責新入職業(yè)務員的培訓、解決所帶領業(yè)務員發(fā)展“客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等事務;被告人肖某某、金某某分別于2018年8月份前后、2018年10月份前后進入該公司任業(yè)務員(主管分別為徐某某、楊某某),之后分別于2019年6月底、2019年7月份前后任組長;被告人孫某某、孫某某、王某某分別于2018年11月份、2019年1月份、2019年7月24日進入該公司任業(yè)務員,主管分別為被告人方某某、張某某、楊某某。
公司業(yè)務員按照底薪和不同區(qū)間比例的提成領取工資,組長按照底薪和所有組員業(yè)績總和5%的提成領取工資,主管按照所帶領團隊業(yè)績總和的25%領取工資,被告人石某甲按照所有業(yè)務員總業(yè)績的8%領取工資。剩余的利潤由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楊某某按照上述持股比例分配。
現已向被害人核實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在任業(yè)務員時(主管楊某某)發(fā)展的被害人朱某某被騙后,于2018年11月6日交納“會員費”4888元(人民幣,下同)。
2.被告人孫某某(主管方某某)發(fā)展的被害人謝某某被騙后,于2019年3月7日交納“會員費”6000元。
3.被告人孫某某(主管張某某)發(fā)展的被害人何某某被騙后,于2019年3月29日交納“會員費”4588元。
4.被告人張某某帶領的業(yè)務員杜崔宏發(fā)展的被害人黃某某被騙后,于2019年3月30日交納“會員費”2588元。
5.被告人肖某某在任業(yè)務員時(主管徐某某)發(fā)展的被害人何某某被騙后,于2019年3月6日交納“會員費”3558元;被害人李某甲被騙后,于2019年5月8日、5月9日和5月27日共計交納“會員費”48000元;被害人武某某被騙后,于2019年6月3日交納“會員費”14438元。
6.被告人王某某(主管楊某某)發(fā)展的被害人崔某某被騙后,于2019年8月19日交納“會員費”461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業(yè)績表、建倉表、“話術本”、轉賬記錄截圖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繆某某、石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朱某某、謝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楊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楊某某糾集被告人肖某某、張某某、方某某、楊某某、金某某、孫某某、王某某、孫某某等人組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式,有組織地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犯罪集團中,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楊某某系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詐騙數額共計88672元,數額巨大;被告人石某甲系犯罪集團的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詐騙數額共計88672元,數額巨大;被告人肖某某的詐騙數額為65996元,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某某、方某某、楊某某、金某某、孫某某、王某某、孫某某的詐騙數額分別為7176元、6000元、4612元、4888元、6000元、4612元、4588元,均屬數額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章??欣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楊某某現羈押于長豐縣看守所,其余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案卷材料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十份,《量刑建議書》二十四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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