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02197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鶴壁市**縣,住河南省焦作市**區(qū)**路與**路交叉口**小區(qū)公寓樓**樓**房間。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武陟縣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6月20日被武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武陟縣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7月5日被武陟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武陟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1月4日被武陟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2月27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底至6月11日期間,被告人宋某甲先后三次容留岳某某在其租住的焦作市解放區(qū)塞納溪谷公寓樓519房間吸食毒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岳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宋某甲供述與辯解;
4.武陟縣公安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鄺偉
毛偉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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