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部一刑訴〔2020〕298號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724199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戶籍地山東省臨朐縣**鎮(zhèn)**號,住臨朐縣**鎮(zhèn)**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23時46分許,被告人宗某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無號牌重型自卸貨車沿S227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211KM+970M處時,與由西向東橫過公路的行人巨某某碰撞,致巨某某受傷后死亡,發(fā)生事故后被告人宗某某駕車駛離現場,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臨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宗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巨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注銷證明、火化證明、尸體處理通知書、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辦案說明、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現場檢測報告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巨某甲、張某甲、張某乙、孔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尸檢報告書、交通事故鑒定意見書、理化檢驗報告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等;6.電子數據: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宗某某違章駕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宗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素紅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起訴書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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