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一部刑訴〔2020〕654號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1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州市**鎮(zhèn)**村,住**村**號,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3許,被告人宗某某酒后駕駛魯******二輪摩托車沿青州市玲瓏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斯柯達4S店門口處時,與停在路邊的滬******重型半掛牽引車(滬*****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告人宗某某受傷。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被告人宗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263.93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破案經(jīng)過、駕駛人身份信息等;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宗某某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5.勘驗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草圖及拍照。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宗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范建華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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