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城檢刑訴〔2020〕372號
被告人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822197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廉江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北海市海城區(qū)**巷**。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2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北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同年11月2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官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區(qū)**門口停車處,發(fā)現(xiàn)被害人段某某停放于此處的一輛大菱牌電動車(車牌號碼:貴港C2***,車架號:20181201****,電機號:LG6H2B2*****,價值:2290元)未拔鑰匙,遂將該車盜走。盜竊得手后,被告人官某某將盜竊來的電動車拆掉車牌和車尾箱后將該車藏匿于北海市銀海區(qū)**鎮(zhèn)**村公路邊一自建房。2020年3月12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官某某抓獲,并收繳其盜竊的電動車歸還被害人。
歸案后,被告人官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被告人官某某家屬賠償700元給被害人段某某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抓獲經過、指認現(xiàn)場照片、監(jiān)控視頻截圖、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官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本案贓物已收繳發(fā)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云銘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官某某現(xiàn)在家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11479****;
保證人:葉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87792****。
2、本案案卷材料、證據(jù)共壹冊及量刑建議書。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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