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桐檢一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11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街**巷**號**幢**單元**室,現住安慶市宜秀區(qū)大橋辦事處**村**組**號。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對其續(xù)保。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00時58分許,被告人宣某某駕駛皖H******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G******5掛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沿新安渡至練潭(X005線)由西向東行駛至4KM+520M處,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江某某所騎的王派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導致被害人江某某當場死亡以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取證后認定被告人宣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宣某某同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宣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宣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待,配合民警調查取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亮亮
檢察官助理:李磊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宣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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