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威檢公訴刑訴〔2020〕211號
被告人宮某某,曾用名宮樹清,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3811969********,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鄉(xiāng)**村**號,住云南省宣威市**鄉(xiāng)**村**號。曾因犯搶劫、盜竊罪于1993年9月21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9月9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1998年6月18日被貴州省威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9月30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02年5月15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月2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搶劫、盜竊罪,2013年7月17日被貴州省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15年11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7月4日被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經(jīng)我院批準(zhǔn),次日由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71986********,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住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7月4日被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經(jīng)我院批準(zhǔn),次日由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71973********,漢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住威寧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7月4日被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經(jīng)我院批準(zhǔn),次日由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71977********,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住威寧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7月4日被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經(jīng)我院批準(zhǔn),次日由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威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2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2月6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王某甲、宮某某到云南省宣威市雙河鄉(xiāng)**村一河壩處將村民李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車牌照為云A****Y的五菱微型車盜走。2019年6月13日貴州省威寧縣公安局在龍場鎮(zhèn)津海村營口組小地名“小水井”處巡查時,王某甲等人棄車逃跑。威寧縣公安局將該車現(xiàn)場查獲后發(fā)還被害人。經(jīng)宣威市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微型車鑒定價格為29114元人民幣。
2019年4月2日,王某甲、王某乙、宮某某到威寧自治縣金鐘鎮(zhèn)**村**組將村民謝某甲家一頭公牛盜走。后王某甲等人將此牛以76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龍場鎮(zhèn)**村**組馬某甲,馬某甲將牛宰殺用于館子內(nèi)經(jīng)營。經(jīng)威寧自治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的牛鑒定價格為16000元人民幣。
2019年4月11日,宮某某、王某甲到威寧自治縣金鐘鎮(zhèn)**村**組將村民趙某甲家一頭待產(chǎn)的母牛盜走,后兩人將此牛以7600元人民幣價格賣給龍場鎮(zhèn)**村**組的楊某某(另案處理)。此牛在楊某某飼養(yǎng)待賣過程中產(chǎn)下一小牛。2019年9月19日威寧縣公安局將該牛(包括產(chǎn)下小牛)從楊某某家中找回后發(fā)還被害人。經(jīng)威寧自治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的牛鑒定價格為20000元人民幣。
2019年4月21日,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威寧自治縣**鎮(zhèn)**村**組將村民朱某甲家一頭牛盜走,牛在上車過程中逃走。事后,朱某甲在威寧自治縣**鎮(zhèn)**村一座山上的樹林里找到被盜的牛。經(jīng)威寧自治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牛鑒定價格為15000元人民幣。
2019年4月26日,王某甲、宮某某到威寧自治縣金鐘鎮(zhèn)**村**組將村民劉某甲家的兩頭牛盜走后賣于他人。經(jīng)威寧自治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的兩頭牛鑒定價格為35000元人民幣。
2019年4月27日凌晨2時許,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威寧自治縣金斗鎮(zhèn)**村**組將村民沈某某家中兩頭牛盜走后賣于他人。經(jīng)威寧自治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兩頭耕牛鑒定價格為20000元人民幣。
????2019年4月28日,王某甲、王某乙、宮某某到威寧自治縣龍場鎮(zhèn)**村**組將村民李某乙家一頭牛盜竊后賣于他人。經(jīng)威寧自治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的牛鑒定價格為11000元人民幣。
2019年5月4日,王某甲、王某乙、宮某某到云南省宣威市雙河鄉(xiāng)**村將村民李某丙家一頭牛盜走后賣于他人。經(jīng)宣威市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牛鑒定價格為11500元人民幣。
2019年5月10日,王某甲、宮某某到威寧自治縣龍場鎮(zhèn)**村**組將村民聶某某家的兩頭牛盜走。后以4000多元人民幣賣給明知是盜竊所得的柳某某,在柳某某飼養(yǎng)過程中其中一頭牛跑走。2019年7月3日威寧縣公安局將另一頭牛從柳某某處找回后發(fā)還被害人。經(jīng)威寧自治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的兩頭牛鑒定價格為18000元人民幣。
2019年5月12日,王某甲、宮某某、柳某某三人到威寧自治縣金鐘鎮(zhèn)**村**組將村民李某丁家中兩頭牛盜走。事后王某甲、宮某某以4000元價格將牛賣給柳某某。2019年7月3日威寧縣公安局將兩頭牛從柳某某處找回后發(fā)還被害人。經(jīng)威寧自治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的兩頭牛鑒定價格為23000元人民幣。
2019年5月13日,王某甲、宮某某到云南省宣威市**鄉(xiāng)**村將村民房某某家兩頭牛盜走后賣于他人。經(jīng)宣威市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兩頭牛鑒定價格為16000元人民幣。
2019年6月9日,王某甲、宮某某到威寧自治縣金鐘鎮(zhèn)文昌村中心組將村民楊某丙家一頭牛盜走后賣于他人。經(jīng)威寧自治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牛鑒定價格為150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盜找回的牛;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證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孔某甲、楊某丁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甲、朱某甲、李某丁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宮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與辯解;6.價格鑒定意見書;?7.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宮某某參與盜竊12次,共計盜竊所得16頭牛、1輛車,被盜財物價值共計229614元人民幣,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王某甲參與盜竊12次,共計盜竊所得16頭牛、1輛車,被盜財物價值共計229614元人民幣,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王某乙參與盜竊5次,共計盜竊所得6頭牛,被盜財物價值共計73500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柳某某參與盜竊1次,共計盜竊所得2頭牛,被盜財物價值共計23000元人民幣,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柳某某明知是盜竊所得贓物而予以購買,財物價值18000元人民幣。被告人宮樹表、王某甲、王某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宮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從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燕某某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柳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大方縣看守所。
2.偵查卷6冊、公訴卷1冊隨案移送。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