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平檢公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8211985********,漢族,高中文化,農村居民,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平南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4月2日本院重新作出監(jiān)視居住決定。
本案由平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5時45分左右,被告人某某甲駕駛桂R****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賓某乙、賓某丁,由平南縣大新鎮(zhèn)往六陳鎮(zhèn)方向行駛,途經平南縣六陳鎮(zhèn)古和村路段時,因某某甲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與在其右前方路邊行走的被害人趙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趙某某當場死亡,摩托車損壞。
平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此交通事故調查后認定,被告人某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無責任。經鑒定,趙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摩托車等物證;2.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等書證;3.證人賓紹德、賓瑞文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查筆錄、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某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某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科光
檢察官助理梁軒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現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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