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陸檢一部刑訴〔2020〕296號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30196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陸某某,住陸某某**鎮(zhèn)**村委**村**號,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陸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4日由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并由陸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陸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寇某某在陸某某同樂大道步行街將王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輛白色電動車盜走,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3120元。被告人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口證明、抓獲經過、電動車行駛證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的陳述;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價格認證結論書;6.現場辨認、扣押、發(fā)還筆錄及照片;7.視頻監(jiān)控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寇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鴻艾
檢察官助理:龔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號碼1376985****。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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