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01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及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村**號,職業(yè):司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7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同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安遠縣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重報,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張某某與被告人尚某某駕駛魯******/魯*****掛號重型半掛車自廣東省揭陽市往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方向行駛。同年7月18日3時30分許,尚某某駕車行駛至尋全高速公路53KM+200m處時,鄭某某駕駛的閩******/閩*****掛號重型半掛車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停于快車道內(nèi),被害人易某某駕駛的贛******號輕型廂式貨車因交通事故停于慢車道與路某某,易某某站在車前方檢查。尚某某駕駛的半掛車先刮撞上鄭某某駕駛的半掛車,后撞上易某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輕型廂式貨車撞倒車前方的易某某,造成易某某經(jīng)送安遠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7月31日死亡、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八支隊第九大隊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和調(diào)查取證,對此事故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告人尚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表、歸案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鄭坤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尸體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痕跡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技術(shù)性能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10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尚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進華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遠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1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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