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刑訴〔2020〕500號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21988********,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安徽省臨泉縣人,住臨泉縣**鄉(xiāng)**村委**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日被臨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駕駛皖******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臨泉**青石橋東側**東西街,撞到呂某某停放在非機動車道的皖******輕型普通貨車的尾部,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尚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濃度為187.4mg/100ml;事故責任書認定,尚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害人呂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事故責任認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發(fā)生事故應從重處罰,尚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尚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德勇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鄉(xiāng)**村委會**莊**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_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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