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瀘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檢一部刑訴〔2020〕162號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7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瀘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瀘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瀘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尚某某在**村**片區(qū)**號**號李某甲家吃晚飯,吃飯過程中被害人楊某某也來到并參與一起吃飯喝酒,后發(fā)生爭執(zhí),尚某某被楊某某丟東西砸破頭皮,于是雙方發(fā)生廝打,被李某甲、達某某及時將兩人分開。被害人楊某某又去李某甲家廚房拿來菜刀,被李某甲將其拉著往外走并將菜刀奪走。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看見楊某某拿來菜刀,就去拿李某甲家鄰居放在門口的鋤頭要去打楊某某,但被其主人將鋤頭拿走,被告人尚某某又跑過去踢了楊某某胸部一腳將其踢倒在地,接著用拳頭毆打楊某某頭部,至楊某某受傷住院。經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傷情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到案經過、調解協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李某甲、達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6.指認筆錄及照片;
7.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損傷程度達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尚某某在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積極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雙方達成了諒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瀘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云柱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現羈押于瀘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卷宗一冊;
3._《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起訴書15份,量刑建議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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