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谷檢二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211969********,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出生地湖北省襄陽市**區(qū)**鎮(zhèn),現(xiàn)住**區(qū)**鎮(zhèn)*村*組。
本案由谷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9時許,被告人尤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農用三輪汽車載熊某甲(男,53歲,身份證號4206251967********)由谷城縣**鎮(zhèn)**村*組往本村*組方向行駛,行至**村*組路段一右轉彎處,車廂內乘車人熊某甲摔倒于車廂外道路上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尤某某載熊某甲回家后送醫(yī)。同年5月21日,經(jīng)湖北省谷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熊某甲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同年3月27日,經(jīng)湖北省谷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4206251202000001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尤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熊某甲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警記錄、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熊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熊某甲的陳述;4.湖北省谷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尤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尚靈麗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現(xiàn)居住于**區(qū)**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9871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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