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檢訴刑訴〔2020〕329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502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寧國市**村**號,現(xiàn)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街道**室。被告人尹某某因吸毒,2012年7月2日被行政處罰,2012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責令社區(qū)戒毒三年,2014年6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811987********,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江蘇省新沂市**村**號,現(xiàn)住址江蘇省新沂市**小區(qū)**室。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811992********,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號,現(xiàn)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小區(qū)**室。
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020年5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5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被告人袁某某、夏某某于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被告人尹某某于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間,“小某某”(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搭建、運行支付平臺“芒果平臺”,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幫助結算資金共計人民幣6000萬余元,其中“芒果平臺”通過被告人夏某某幫助賭博網站結算資金共計人民幣148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發(fā)破案經過、商戶提現(xiàn)記錄、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書證;
2.證人尚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及同案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網絡遠程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春玉
檢察官助理:劉燁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袁某某、夏某某現(xiàn)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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