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左檢一部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22196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9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轉為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2020年4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審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時間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7時許,被告人尹某某駕駛棕色晉K****0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從左某某五里堠潞安煤礦到左某某太行小區(qū),由南向北行駛至左某某東河路尚客優(yōu)酒店路段附近時,將正在清掃路面的被害人任某某撞傷,被害人任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左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尹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案后之后,被告人尹某某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等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系過失犯,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鐵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捌拾玖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5.電子光盤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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